哪一条法律法规规定特赦(特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其他
1.特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国现行宪法第六十条和第八十条规定,特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特赦令实施特赦。
所以,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提及的赦免,均指我国宪法所规定的特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该项规定的特赦既赦免罪又赦免刑。 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可以看出,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特赦是仅赦免刑而不赦免罪。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特赦效果的规定是有所不同的。
依据我国现行宪法和刑法的规定,国家可以对正在服刑的罪犯根据特定的目的、依据一定的标准实行特赦,即仅赦免刑而不赦免罪。我国此次实行的特赦即属于此种情形。
2.国家刑法规定什么样情况罪犯可以特赦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七)决定特赦. 对于特赦的条件,我国宪法及法律没有进行具体规定,只是赋予了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的权利。
建国以来我国有过7次特赦。分别于1959年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66年对确认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 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进行赦免,直至1975年赦免全部在押战犯。
我国拟于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之际特赦四类服刑罪犯: 一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服刑罪犯。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
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曾经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作出过贡献,符合本次特赦目的。草案规定对上述罪犯中犯贪污受贿犯罪,危害人民安全的严重暴力性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及涉恐、涉黑等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不予特赦。
三是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对这类人员予以特赦,既符合中国的历史传统,也符合国际上通行的人道主义赦免原则。
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已体现了对75周岁以上老年人犯罪予以从轻处罚的精神。 四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
3.人民法院对那四种犯罪人特赦
本次拟定特赦人群如下:
一、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服刑罪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犯贪污受贿犯罪,危害人民安全的严重暴力性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及涉恐、涉黑等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
三、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
四、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
有关2015年特赦拟定全文如下:
草案规定,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
一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服刑罪犯。对这类罪犯予以特赦,目的在于突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的主题,体现本次特赦的历史意义。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曾经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作出过贡献,符合本次特赦目的。草案规定对上述罪犯中犯贪污受贿犯罪,危害人民安全的严重暴力性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及涉恐、涉黑等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不予特赦。
三是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对这类人员予以特赦,既符合中国的历史传统,也符合国际上通行的人道主义赦免原则。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已体现了对75周岁以上老年人犯罪予以从轻处罚的精神。
四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对这类罪犯予以特赦,体现了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精神,能够实现刑法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同时,考虑到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对他们中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罪犯,不予特赦。
4.据宪法规定,特赦在审批机关判决前,后都可以施行吗
一、我国宪法中对特赦的规定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宪法法律中对特赦制度一直都有明确规定。
1949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7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行使颁布国家的大赦令和特赦令的职权。1954年宪法规定将大赦和特赦的决定权分别赋予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条第12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大赦职权,第31条第15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特赦职权。
同时1954年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大赦令和特赦令。此后,1975年宪法未对赦免制度作出规定。
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均规定了特赦。 根据现行1982年宪法第67条第17项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决定特赦的职权;根据第8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
二、我国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中对特赦的规定 我国1979年刑法和现行的1997年刑法中在关于累犯构成条件的规定中,涉及了对特赦的规定。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刑法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有涉及特赦的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3项规定,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此外,我国引渡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也有涉及特赦的规定。
根据两部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的职权。根据引渡法规定,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在收到引渡请求时,由于被请求引渡人已被赦免,不应当追究被请求引渡人的刑事责任的,应当拒绝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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