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死亡,赔偿金属于共同财产吗?婚姻家庭
1、死亡赔偿金的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均有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规定。那么,因配偶一方死亡获赔的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2、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据此,夫妻共同财产在时间上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3、因一方配偶的死亡获得的赔偿金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配偶死亡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应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由如下:
(一)时间上:如前所述,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而婚姻关系在配偶一方死亡时即告解除,但死亡赔偿金显然是在自然人死亡后获得的赔付,因此,死亡赔偿金并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二)对象上:死亡赔偿金并非是支付给死者的款项,而是支付给死者家属的赔偿金,在法学理论上对此有扶养丧失说与继承丧失说两种学说。所谓扶养丧失说是指由于受害人死亡导致其生前依法定扶养义务供给生活费的被扶养人,丧失了生活费的供给来源,受到财产损害,加害人应对此予以赔偿;继承丧失说是指加害人不仅导致受害人死亡,而且造成受害人在正常生命余下的时间里应获得的收入丧失,使得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无法再继承这些原本可以作为受害人遗产的未来收入,对于这种损失加害人应当予以赔偿。无论基于哪种学说,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对象都是受害人的亲属。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2004]民一他字第26号}载明,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虽然该复函是针对空难死亡赔偿金的回复,但在没有与其它法律法规冲突的情况下对其他种类的死亡赔偿金也可适用。因此,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死亡的一方的遗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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